10.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0。1 一般规定10.1,1 供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与热源应根据能源条件.能源价格和节能、环保等要求,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.并应符合下列规定.1。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.宜采用市政或区域热网提供的热源 2。自建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、3、低温空调系统冷源、宜根据气象条件,制冷工艺系统的特点及食品工艺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确定,10.1.2,分割车间、包装间及其他低温空调场所.当冷源采用乙二醇水溶液为载冷剂时 夏季供液温度宜取.3 0,冬季供液温度不宜高于40 10.1,3,分割车间,包装间及其他低温或高湿空调场所,室内明装的空调末端设备应选用不锈钢外壳的产品、10。1、4、车间生产时常开的门。当其两侧温差超过15、时.宜设置空气幕或透明软帘。10,1.5.室内温度低于0 的房间、应采取地面防冻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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