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、给水排水8 1,给水及热水供应8,1、1,本条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.及国家认监委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。国认注函 2003。167号,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,8。1,2 原规范第7,1。2条规定。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 0。50 0。70 m3计算,这次规范修订时。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,从调查的资料来看、一方面,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,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、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。用水量可大大减少。另一方面,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.设计规模增大,用水标准相应减少,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 为,0、40、0 60,m3 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。8。1,3。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、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。国认注函。2003,167号、第7.3.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 8 1。9。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,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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