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.给水排水8,1、给水及热水供应8,1,1、本条是根据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、及国家认监委,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。国认注函,2003,167号.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。8。1。2 原规范第7、1。2条规定.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,0。50.0.70 m3计算。这次规范修订时.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 从调查的资料来看。一方面.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。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 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 用水量可大大减少,另一方面。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,设计规模增大 用水标准相应减少,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,为,0,40,0,60。m3、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,8.1,3,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。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认注函、2003,167号,第7、3。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、8,1,9,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。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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