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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编.规划编制第一章,一般规定第五条。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,科学性和可实施性。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,统筹,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.第六条 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.镇规划、乡规划和村庄规划、城市规划。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,专业规划,近期建设规划.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。修建性详细规划等.第七条。编制城市规划。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、第八条,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、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、第九条,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,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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