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节,附属绿地第一百零六条,道路附属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绿化的用地,道路附属绿地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.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、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,5米.二、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,5米。三、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.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。平面交叉口内的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。四.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.可以为开放式绿地.其中,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。五。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,一般应当为开放式绿地 六。车站,码头 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 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,第一百零七条,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标准参照下表规定,新建供水厂,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.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,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,第一百零八条,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.一,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。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 二。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,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,组团不小于每人0,5平方米、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,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.5平方米 旧区改建可以酌情降低、但不得低于本条第 一、项规定.三,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。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,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 四。中小学,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、第一百零九条,地下建设项目覆土深度大于0、6米、地表进行绿化的.可以计入地表绿地率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