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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编、规划编制第一章,一般规定第五条,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、科学性和可实施性,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.统筹,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。第六条.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、镇规划,乡规划和村庄规划,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 专业规划、近期建设规划,分区规划。控制性详细规划,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、编制城市规划。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、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,第九条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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