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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章 再生水工程第一百六十一条,城市新区再生水设施应当与供。排水系统统一规划建设 城市旧区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逐步配置再生水设施,第一百六十二条、再生水用水量大。或者用水水质要求相近。且邻近城市污水处理厂的。按照集中型再生水系统确定再生水设施用地。再生水用户分散 用水量小。用水水质要求存在明显差异.且远离城市污水处理厂的.按照分散型再生水系统确定再生水设施用地。第一百六十三条,集中型再生水处理厂应当与污水处理厂结合建设.再生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应当按照远期规模确定 并符合下表规定.第一百六十四条,再生水管网设置加压泵站的 泵站选址应当在用水集中的地区.泵站用地应当按照再生水供水量以及选址条件确定 用地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、设置再生水服务站的,应当与再生水泵站结合建设.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 但不得大于4500平方米。第一百六十五条.再生水泵站应当采取除臭措施.一般应当设置绿化防护带 第一百六十六条、分散型再生水处理设施的设置,应当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。第一百六十七条、再生水管道管顶覆土深度 与有关管道交叉,穿越铁路。高速公路以及其他高等级路面.交叉路口闸井设置等、依照给水工程的有关规定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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