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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编、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二十九章。城市道路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、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.主干路、次干路和支路。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.至20,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。第二百六十一条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.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、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 流向.结合地形,地物,河流走向。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,旧城道路改造,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。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。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,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 第二百六十二条.中心城区、滨海新区.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、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、一.中心商业区,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.二、与快速路、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,三.体育中心,展览馆.影院。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 四。交通枢纽.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 五,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,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.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,第二百六十四条 新建 改建,扩建城市道路 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,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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