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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编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二十九章.城市道路第一节,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、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、主干路.次干路和支路。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.至20,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.第二百六十一条,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 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,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 流向。结合地形。地物.河流走向 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。旧城道路改造.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 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、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。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、第二百六十二条。中心城区.滨海新区,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。第二百六十三条.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、一 中心商业区、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。二、与快速路。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三 体育中心 展览馆。影院 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,四。交通枢纽、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,五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.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,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 第二百六十四条、新建,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.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,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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