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。分区规划第二十五条、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、对城市土地利用,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,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,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、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。一,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,功能分区。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,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 确定绿地系统,河湖水面 供电高压线走廊.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、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。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,三,确定市级 区级.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.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,四 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示意以及控制指标和要求,确定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示意。五、确定城市快速路.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示意、宽度,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,确定支路的走向以及宽度 确定主要广场、公交站场 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 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,控制指标及要求 确定主要公共停车场位置示意。六、其他需要确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、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,图纸和附件、分区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位图、用地现状图.人口分布现状图、总体布局图.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,各类基础设施规划图,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。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及保护规划图,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 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图等.分区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1 5000至1,10000 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,专项研究成果 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