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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.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第九十九条 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。生产绿地内除必要的管理性建筑物外。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。有条件的生产绿地可以作为公共绿地和植物园。第一百条.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,一、产生有害气体以及污染物工厂的绿地宽度.不小于50米、污染严重的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,二、海岸防风林带为80米至100米,第一百零一条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一级、二级河道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。一、沿河道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.从河堤外坡脚或者护岸或者天然河岸起到道路红线之间作为绿带,二,沿河道没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,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参照滨河道路绿化控制线要求预留绿化宽度,一级河道绿带不小于25米,二级河道绿带不小于15米,第一百零二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可以设置防护绿地 第一百零三条。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,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。其中穿越城区。镇区的不小于50米。二.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、其中穿越城区,镇区的不小于20米,三。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,其中穿越城区、镇区的不小于20米,四,三级.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 其中穿越城区。镇区的不小于10米。第一百零四条、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分级设置防护林带,一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米、二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0米 第一百零五条,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0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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