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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编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九章 给水工程第一百四十五条 城市给水应当集中供给.中心城区以内不得增加新的自备水源。中心城区以外应当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 但再生水除外。有条件的区域,应当逐步采用分质供水,第一百四十六条。给水工程设施不得在易发生滑坡.泥石流 塌陷等区域以及蓄洪区,滞洪区、内涝低洼区域设置,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当在河岸以及河床稳定的地段设置.给水工程设施的防洪、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本市相应的设防等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地表水厂选址.应当根据给水系统布局.在交通便捷,供电安全可靠和废水、污泥处置方便的区域确定,第一百四十八条.水厂规模应当按照最高日用水量确定。水厂用地应当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,水厂厂区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.水厂的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,水厂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水厂附属建筑物面积,应当根据水厂规模,工艺流程确定 并符合下表规定,第一百五十条 配水系统设置加压泵站的、泵站选址应当在用水集中的地区,泵站用地应当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、泵站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。泵站的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、泵站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,第一百五十一条、输送原水。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管道或者暗渠、采用明渠输送的.应当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、第一百五十二条,长距离输水管道 干管一般不应少于2条 多水源供水或者有安全储水池等安全供水措施的。可以采用1条。第一百五十三条.水源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小于8米,在安全防护范围内,禁止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。埋设线杆。挖坑取土,种植树木 堆放物品等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,第一百五十四条,供水管道穿越铁路的.一般应当在路基下垂直穿越、供水管道穿越河流的.一般应当采用河底穿越的方式,避开锚地,并在两岸设立标志 供水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,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。不通航河道不应小于1米,通航河道不应小于2米 第一百五十五条,供水管道穿越铁路,高速公路和其他高等级路面的、应当加装套管保护 供水管道与供热管道距离小于1,5米的。应当加装套管保护.第一百五十六条、供水管网一般应当设置为环状,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,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,第一百五十七条、供水管道在铁路旁敷设的,与铁路坡脚间的水平净距离一般不得小于6米、与地道顺行敷设的供水管道下穿铁路的.管道中心线与地道箱体外墙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得小于5米 第一百五十八条.输水管道一般不得在地铁箱体或者地铁车站上方顺行敷设 第一百五十九条。供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的、供水管道一般应当设置在上方,供水管道相互交叉的,垂直净距离不应小于0、15米 第一百六十条,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置,间距不大于120米。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有消火栓 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.应当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.消火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大于2米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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