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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编.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二十九章 城市道路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.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、主干路,次干路和支路.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 至20,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,第二百六十一条,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.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.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。流向.结合地形。地物。河流走向.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 旧城道路改造.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.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,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,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心城区,滨海新区、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,第二百六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 中心商业区,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、二,与快速路,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、三,体育中心。展览馆.影院,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。四。交通枢纽.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,五,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.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,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、第二百六十四条。新建 改建、扩建城市道路.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,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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