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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章.防灾设施用地第一百一十九条,消防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.一,消防站布局应当以消防队接到报警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标准,中心城市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不大于4.2平方千米、其他地区为7,0至8.0平方千米,二、消防站应当设置在责任区内交通方便、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适中位置 三、消防站车库门应当面临城市道路,四,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 医院,幼儿园,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小于50米,五 生产,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、消防站应当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。距离液化石油气罐区、煤气站不小于200米,六 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,二级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。消防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。第一百二十条、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人防设施、人防设施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方便处.第一百二十一条,防震应急避难场所可以结合广场.绿地,体育场 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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