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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、其他设施第三百五十七条。人行道上设置道路公共设施应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顺畅,人行道宽度大于3米的,其与道路侧石外边线1.5米范围内为用于设置交通标志杆,信号灯杆,公交站牌。消火栓.邮箱,垃圾箱、路灯杆等道路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特定区域 第三百五十八条、道路公共设施应与城市道路的新建,改建。扩建及大修工程同步规划,同步设置.第三百五十九条。道路公共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其两侧各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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