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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章,其他规定第一节、公共交通停靠站第三百四十五条,公交停靠站应当与人行天桥 人行地道,步行街.区,轨道交通车站等相结合.方便公交车辆停靠和通行 第三百四十六条.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.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主要客流集散点,应当与人行天桥或者人行地道结合、二。在路段上设置的.上.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当相互避让50至100米。但机动车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22米的.可以不避让,避让距离按照站点间道路平面垂直距离计算,三。在道路交叉口附近设置的、一般应当距离交叉口大于50米。沿主干路设置的.应当大于100米、在平面扩大路口附近设置的,应当在渐变段以外。四,数条公交线路经过同一路段的、应当合并设置,通行能力应当与各条线路最大发车频率的总和相适应.但电车。汽车不得合并设置,五。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.长途汽车客运站、客运码头、大型公园 体育场馆等吸引大量人流的主要出入口边线两侧一定范围内设置,但不得影响消防以及正常的城市交通.六 车站台宽度不小于2米、七、公交港湾式的,站台长度不小于25米.车辆进站减速渐变段长度不小于15米.车辆出站加速渐变段长度不小于20米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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