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。综合监控系统20、1.一般规定20。1、1、地铁宜设置综合监控系统,ISCS。并应满足行车指挥.防灾安全和乘客服务等现代运营管理需要。20。1。2 综合监控系统宜为实时监控与事务数据管理相结合的系统,20、1,3.综合监控系统应采用集成和互联方式构成。并应将电力监控。环境与设备监控和站台门控制等系统集成到综合监控系统、同时宜将广播,视频监控 乘客信息、时钟,自动售检票、门禁等系统与综合监控系统互联。也可互联防淹门,通信系统集中告警等监控信息、20。1,4。综合监控系统可集成或互联列车自动监控,ATS,和火灾自动报警等系统,当集成ATS时.可建成以行车指挥系统为核心的综合监控系统。20,1,5,综合监控系统应为线网运营控制中心提供有关信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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