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1。2.系统设置原则21,2 1.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独立设置的原则编制、21,2,2,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.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。并应由中央监控管理级。车站监控级 现场控制级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 21,2,3 当设置综合监控系统时。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在车站级由综合监控系统集成.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车站及中央级监控功能应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 21,2,4,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.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、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,21,2。5、防烟。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.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,21,2。6.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对象应包括下列系统和设备、1 通风 空调与供暖系统,2、给水与排水系统。3 应急电源。EPS,及不间断电源。UPS,系统。4.照明系统,5。乘客导向标识系统,6 自动扶梯。电梯设备。7 站台门、防淹门系统等.8.温。湿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测等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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